關于印發《河南師范大學成人高等學歷教育
學生學籍管理規定(修訂)》的通知
校內各單位:
現將修訂后的《河南師范大學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河南師范大學
2020年8月12日
河南師范大學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生學籍
管理規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適應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改革和發展需要,規范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籍管理工作,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實際情況,對《河南師范大學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生學籍管理規定》進行修訂。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河南師范大學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函授、業余學習形式學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凡屬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及相關證件,按照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
第四條
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到者,須事先向所屬學院(部)請假,請假時間從報到之日算起不超過15天,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不可抗力除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報到時學校進行新生入學資格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時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書、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等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各學院(部)填寫《河南師范大學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新生報到情況統計表》,經學院(部)主管領導簽字蓋章后交繼續教育學院學生科。學生科根據有關文件精神,按照河南省教育廳的要求,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予以學籍電子注冊。
第七條
新生因服兵役、重大疾病、懷孕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辦理入學手續者,應于新生報到截止日期前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繼續教育學院審核,報河南省教育廳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
學生入學后,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認真開展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工作,重點審核加分和免試條件考生資格、專升本考生前置學歷資格,經復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凡屬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入學者,按照有關規定報請相關部門追究責任。
第九條
每學年集中面授前,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學校學年注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期辦理者,須及時向學院(部)提出書面申請,在一定期限內暫緩辦理。
第十條
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學籍。
第三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一條
各類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一般情況下,應當按錄取專業和學習形式入校學習,原則上不得轉專業、轉學。
第十二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專業完成學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專業:
(一)本專業最后一次集中面授結束;
(二)全國成人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專業最低錄取分數;
(三)跨科類。文科與理科,??破瘘c升本科不同科類之間;
(四)不同層次。高中起點升??婆c本科(??破瘘c升本科和高中起點升本科),??破瘘c升本科與高中起點升本科之間;
(五)不同學習形式。函授與業余之間;
(六)特殊專業(如體育、藝術專業等)間或與其它專業間;
(七)無正當轉專業理由的;
(八)已轉過一次專業的。
第十三條
符合轉專業條件,須轉專業的學生一般應在每學年集中面授前辦理轉專業的相關手續。辦理轉專業的具體程序:
(一)在校本部上課的學生轉專業,需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轉出專業所屬學院(部)和擬轉入專業所屬學院(部)審核,轉出專業所屬學院(部)和擬轉入專業所屬學院(部)的主管領導簽字同意后,交到繼續教育學院學生科復核,經由繼續教育學院主管領導批準簽字同意后,辦理相關手續;
(二)在函授站點上課的學生轉專業,需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所屬函授站點負責人同意將擬轉專業學生申請交給轉出專業所屬學院(部)審核同意、擬轉入專業所屬學院(部)審核同意接受后,上述學院(部)主管領導簽字蓋章后,交到繼續教育學院學生科復核,經由繼續教育學院主管領導批準簽字同意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全國成人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檔案材料不齊全者;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十五條
一般應在每學年集中面授前辦理轉學的相關手續。辦理轉學的具體程序:學生轉學需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后,報河南省教育廳主管部門批準,方可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第四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六條
凡取得我校學籍的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休學:
(一)因病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需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集中面授總學時1/3及以上者;
(二)面授期間請假、缺課超過集中面授總學時1/3及以上者;
(三)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者;
(四)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十七條
辦理休學程序:需休學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持有關證明,經所屬學院(部)主管領導簽字后,由繼續教育學院批準,報河南省教育廳備案,方可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八條
學生應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修業年限不得超出其學制2年。學生休學期限原則上為1年,累計不超過2年,休學期間保留學籍。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
第十九條
學生復學。學生休學期滿,應在集中面授前一個月提出復學申請。因病休學應有縣級以上醫院健康檢查證明,經繼續教育學院審查同意后方可復學,通知學生所屬學院(部),編入同專業下一年級學習。若無同專業,編入相近專業學習。
第五章 退學
第二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山o予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的;
(四)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具有雙重學籍者;
(五)違反國家法律、校紀校規情節嚴重者;
(六)學生本人申請退學者。
第二十一條
退學學生應當及時辦理退學手續。不論哪種原因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第六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讀期間應當按要求參加線上學習和線下面授,按時參加學校教學計劃規定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歸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三條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方式。每學年考試課程為4~5門,考查課程為2~3門。必修課程原則上采用考試方式,選修課程可采用考試方式,也可采用考查方式。
第二十四條
考試成績實行百分制,以期末考試成績為主,平時成績(線上學習情況、考勤、作業等)為輔。其中公共課成績線上學習占40%,線上考試占60%;專業課成績線上學習占40%,線下面授考試占60%。考查課程采取百分制,考核方式包括考勤及學習情況、課堂測驗、作業、期中考試、課程論文(課程設計)等,由任課教師綜合評定。
第二十五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面授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請假者視為曠課。面授累計曠課達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曠課期間所講授課程的考試資格,其考試成績以零分計。
第二十六條
學生不得無故缺考。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參加考核者,考核前須持有關證明和緩考的書面申請,辦理相關手續,經批準后,方可緩考。未提出申請或申請未被批準而不參加考核者,視為缺考。
第二十七條
各學院(部)要嚴格管理學生成績,每年度考核結束后要將學生成績錄入成績管理系統,在規定時間向繼續教育學院教務科報送學生學年成績單和畢業成績單。
第二十八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采取個人總結、教師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二十九條
學校開展學生誠信教育,以適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可以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可以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作出限制。
第七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經學校資格審查合格,學校準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一條
對于在畢業前仍有不合格課程(未達到退學門數)的不符合畢業條件者發放結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未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因故中途退學(不包括開除學籍勸退、令退、自退者),在校學習滿一年及以上,所學課程成績合格者,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八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三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第三十四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根據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三十六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需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根據要求提交所需的材料,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本規定若與上級相關規定不一致時,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河南師范大學繼續教育學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