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21年現代遠程教育試點高校網絡高等學歷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各現代遠程教育試點高校:
為了切實做好2013年現代遠程教育試點高校(以下簡稱試點高校)網絡高等學歷教育招生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確網絡學歷高等教育招生性質。試點高校開展網絡高等學歷教育是主要面向在職從業人員的非全日制高等教育,是高校繼續教育發展和成人終身學習的重要形式,也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網絡高等學歷教育學制為:高中起點升本科五年,高中起點升專科和??破瘘c升本科各兩年半或三年。網絡高等學歷教育實行學分制和彈性修業年限。試點高校要根據學科專業特點及要求,確定修業年限范圍,修業年限不得低于學制年限。2013年北京大學等68所試點高校(名單見附件)可以開展網絡高等學歷教育招生,但不得以網絡教育名義開展或變相開展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不得組織招收各級各類全日制脫產學習的在校學生(含全日制脫產學習的自考學生)兼讀或套讀網絡高等學歷教育。
二、加強招生計劃和專業管理。試點高校要統籌網絡高等學歷教育、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和校內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協調發展,正確處理網絡教育規模、質量、結構和效益的關系,發揮學校特色和優勢,不斷改革創新網絡教學及管理模式,高質量、高水平辦學; 要按照我部關于高等學校專業設置備案、審批和管理辦法設置和調整網絡高等學歷教育本、??茖I;要加強對網絡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計劃的管理,根據學校及校外學習中心的教學、服務和管理能力,合理安排招生規模,全面落實教學計劃,切實保障教學過程,確保人才培養質量。招生數量偏大的試點高校要適度控制招生規模。我部將把網絡教育在籍學生數納入各試點高校折合在校生規模,測算學校辦學條件。
三、加強校外學習中心監管。試點高校只能在經過審批、年檢合格且如期在全國網絡教育陽光招生服務平臺公布的校外學習中心(包括試點高校和公共服務體系設立校外學習中心)安排招生,并通過陽光招生平臺,向我部報送招生簡章、招生計劃和計劃招生的校外學習中心名單。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試點高校要進一步明確校外學習中心依托建設單位的責任和義務,加強過程監管,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并視違規情節輕重追究依托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責任;完善審批與退出機制和向社會公示制度。
四、嚴格規范招生宣傳。試點高校不得發布模糊、虛假、違規招生信息;要在招生簡章和學生手冊中明確網絡教育的入學資格、報考時間、學習形式、修業年限、統考科目、學歷文憑、學位授予、電子注冊等政策要求;要通過學校網站,向社會公布招生簡章、收費標準、咨詢與投訴電子信箱和電話,同時公布可以招生的校外學習中心名單以及近三年被撤銷或停辦或不招生的校外學習中心名單;要對校外學習中心招生人員定期開展培訓;要建立預警機制,指定專人全面監控、定期核查涉及本校網絡教育招生宣傳的網站、頁面及信息條目,對被冒名開展虛假、違規的招生宣傳行為要公開澄清,并及時制止和舉報相關社會機構和個人的虛假宣傳、非法招生等行為。要監管校外學習中心不得自行印制招生宣傳材料或發布招生廣告,不得在招生中進行虛假承諾。
五、規范招生錄取工作。試點高校要嚴格審查新生入學資格,切實把好入口關,確保生源質量。嚴禁非中等教育畢業生和不具有同等學力者取得??苹虮究迫雽W資格;嚴禁未獲得國民教育系列高等專科畢業證書者取得專升本入學資格。試點高校要加強對招生錄取工作的統一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轉移、下放招生權和辦學權,不得委托個人或中介機構代理招生。試點高校要在招生信息發布、報名、準考證和錄取通知書發放、學費收繳以及咨詢投訴等關鍵環節上,建立直接面向學生的招生錄取工作機制;要通過電子郵件、短信、電話回訪等多種形式,面向每個學生申明本校招生、教學、考試等相關政策。試點高校要組織好校外學習中心配合開展招生服務工作,不得讓校外學習中心自行組織招生、跨省區或點外設點組織招生或組織生源。嚴禁委托個人或中介機構組織生源。
六、做好新生學籍電子注冊工作。試點高校要按照我部有關要求,通過陽光招生平臺,準確、及時報送網絡高等學歷教育新生數據。陽光招生平臺網絡高等學歷教育新生注冊數據庫(以下簡稱新生數據庫)經核查備案后進入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信網)學籍學歷管理平臺(以下簡稱學信網平臺),生成學信網平臺網絡高等學歷教育學生學籍數據庫(以下簡稱學生學籍庫)。經核查符合條件者,方予以學籍電子注冊。新生數據庫生成學生學籍庫后,與網絡教育統考和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掛鉤。
七、嚴肅查處違規行為。試點高校要建立網絡高等學歷教育、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和非學歷繼續教育歸口管理體制,明確責任人,并建立和完善問責機制。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試點高校要高度重視網絡教育的發展與規范辦學,依法治教,從嚴管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網絡高等學歷教育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監督,要會同有關執法部門嚴肅查處在招生工作中亂發廣告、亂招生、亂承諾、亂收費、冒名和進行詐騙招生的校外學習中心、社會機構和個人。我部將嚴肅查處違反本通知要求以及有關政策和法規的招生行為,對于情節嚴重的試點高校,我部將停止其試點資格,并追究有關領導和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教育部辦公廳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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